
揚子江藥業集團北京海燕藥業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
核查結論
揚子江藥業集團北京海燕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排放單位”)委托華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開展2018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核查工作。核查范圍包括排放單位在北京市轄區內的固定設施導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北京市行政轄內固定耗電設施電力消耗引起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排放單位存在京內移動源,因此京內移動源也納入核查范圍。排放單位沒有京外場所,不存在京外化石燃料消耗。依據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以及《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第三方核查指南》等相關準則,華夏認證中心對揚子江藥業集團北京海燕藥業有限公司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了核查。通過文件評審、現場訪問、核查報告編寫及內部技術復審,在所有不符合項均關閉后,核查組對排放單位的2018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形成如下核查結論:
1) 核查組確認本核查報告對排放單位場所和設施邊界的界定及排放源的識別,核算方法、數據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和結果均符合《核算指南》及《其他行業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文件的要求;
2) 基于獲得的客觀證據和核查發現,該排放單位報告的2018 年度二氧化碳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真實、可信;
3) 核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未覆蓋的問題;
4) 排放單位提供的支持性材料完整可靠,因此核查組對本年度排放報告給出肯定的核查結論。